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71號聲請人 鍾德衡 代理人 鍾慧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