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自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自強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