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43號聲請人 李茂慶李許銀幸李茂良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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