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06號上訴人 郭春美
楊琮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雋方 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18,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