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字第32號
原   告  許淑綿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語喬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
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同一
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係屬簡易事件,經誤分為小
額事件,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
報結原小額事件改分為簡易事件。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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