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事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高騰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高同記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退還
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聲請人業已依法繳納,此有本院之收據
一張在卷為憑,然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故其所繳納
1,000元之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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