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10號
原 告 林文舉
被 告 李素貞
被 告 顏淳祝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蕭秀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10號
原 告 林文舉
被 告 李素貞
被 告 顏淳祝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