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50號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被   告  施志嘉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施志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本
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31381號
核發在案,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嗣於民國101年1月16日裁定限原
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01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至101年3月7日仍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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