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6號
原   告  謝清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德棕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應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等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向本
院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妤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