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廖恒毅
相 對 人  王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於聲請人所有土地上設有地上權
,因聲請人擬出售該土地,為通知相對人行使依土地法規定
之優先承買權,經前後2次發函相對人戶籍地址,而遭郵局
分別以遷移不明、查無此人等為由退回,無法送達,乃依法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已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戶籍謄
本、通知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