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救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廖美惠
相 對 人  許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重簡字
第200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重簡字第2005號),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身心障礙手冊、新北
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即清寒證明)、 馬偕 紀念醫院診斷證
明書等以為釋明,且本院認其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
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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