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恩辰 間請求返還購物分期付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
,3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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