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廖政宗 關係人財團法人道教玄德殿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道教玄德殿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道教玄德殿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道教玄德殿基金會(下稱玄德殿基金會)董事長,玄德殿基金會於民國106年3月21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於106年4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要旨參照)。故民法所定就財團之管理監督事由,僅限於「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項。而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6年4月25日函、董事會會議簽到表、董事會會議紀錄、財務結算表、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第10條、第28條,分別係就董事會董事員額、增設副董事長及常務監察人、副董事長選任及職權範圍、常務監察人任免及職權範圍等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第10條、第28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9條部分,則係章程施行程序,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項目│原條文│修正條文│├───┼─────────────────┼─────────────────┤│第6條│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5人(應為單│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7人(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另置監察人│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3人;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事長。另置監察人3人,其中一人為常│││連任。│務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第10條│捐助人應於聘任第一屆董事後召開董事│捐助人應於聘任第一屆董事後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會選舉董事長。│││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當選,│,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二名重行投票,以得│得票比較多數之前二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較多票數者為當選。由董事互選副董事│││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長一人以襄助董事長執行業務,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二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第28條│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基金會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人互選,並由基金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監察人會││││議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之。常務監察人於││││任期中辭職、喪失監察人身分或有其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解任之。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基金會改選常務監察人;任││││期至前任常務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止。││││未改選前,由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第29條││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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