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216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告 黃俊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922元,及其中新臺幣59,230元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 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