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1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193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梁雅鈴

被告 杜福祥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810元,及自民國99年9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 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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