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02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告 許鴻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訂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5日內以書面陳報本件本金數額(原告主張本金為新臺幣60,374元,然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該債權金額為本金加計利息,並非僅有本金),並應提供被告最後繳款日、本金、利息數額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各期信用卡帳單)。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