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2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21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榮達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告訴人乙○○之母,96年11月1日下午5時許,甲○○至桃園縣○○鄉○○路○○○號生生圓美食王國有限公司用餐遭拒絕,竟在該公眾得出入場所意圖散佈於眾,出言稱 張希望 騙我2億等語,又以台語「雞巴」等語辱罵乙○○後,又徒手抓傷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
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被告業於98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因多重器官衰竭在林口長庚醫院死亡,有診斷證明書可稽,並經本院向長庚醫院函查屬實,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