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除字第一九六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一Ο九五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刊登於大業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惟因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一Ο九五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顏伯儒┌──────────────────────────────────┐│股票附表:九十八年度除字第一九六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八Ο-NX-ΟΟΟ一Ο│股票│一│一百││││公司│三六Ο│││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