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20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生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已於97年11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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