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6號受罰人即聲請人 賴煥昇 上聲請人因星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煥昇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賴煥昇係於民國100年2月26日被選任並就任為星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星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各1紙附卷可稽,乃其遲至100年6月9日始向本院聲報,亦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顯已逾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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