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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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告乙○○
號4樓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複代理人 江仁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29,000元(1,229,000元加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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