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60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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