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32號
原告丙○○被告丁○○
66訴訟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96年7月24日言詞辯論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八十三年度亡字第二六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五日宣告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未婚亦未有子女,因民國(下同)60幾年間與家人意見不合而離家,除被告外其餘兄弟姐妹尚有些許連絡,亦有與父親見面。後兩造父親於81年間去世,原告之姐即訴外人 蘇美貴 (業已去世)為辦理繼承,不懷好意,在其父仍在世時即向法院為原告死告宣告之聲請,並經本院以83年度亡字第26號判決原告死亡。原告約於十年前因換身分證始得知被宣告死亡及父親去世。近日因胃穿孔入院,而原告因已宣告死,而陪同至院之訴訟代理人乙○○,因醫院認非原告之親屬而輾轉連絡到胞弟即被告。因原告仍健在,而原聲請原告死亡宣告之蘇美貴業已去世,故以有利害關係之胞弟丁○○為被告,提起本件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等語。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
乙、被告方面﹕陳述﹕68年後原告很少與家人連絡,因原告身體不舒服,而兩造之父係在美國去世,當時伊亦在國外,只有原告在台,父親81年去世也有找原告,83年伊從美國回台,伊姐在美國聲請原告死亡,實際情形伊也不清楚,但原告確實係伊親哥哥等語。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68年離家後於83年間由訴外人蘇美貴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宣告原告於75年1月7日下午12時死亡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3年度亡字第26號卷屬實。
惟原告現仍健在,有國立臺灣大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可憑,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被告之訴訟代理人當庭指證原告確係丙○○本人無訛,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撤銷死亡宣告之訴,除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51條第二項之規定,即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判決之訴外,如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者,亦得提起之。而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死亡者,得以其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被告;以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為理由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2條期間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635條第2項、第636條、第63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並未死亡,並因83年間聲請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蘇美貴已死亡,其弟丁○○應為利害關係人,故以丁○○為被告,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依前開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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