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73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9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為限度,借款動用期間自91年10月15日起至92年10月15日止,為期1年,期滿30日前,如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借款利率固定為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按日計息,且於每動用一筆借款時,須繳納帳務管理費100元,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周期(額度內再貸者,以首次貸款日之隔日為起算日),每期應繳金額係還款金額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就其全部應付帳款一次全數繳清,並按年息百分之20給付延滯期間之利息,且由被告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向原告及參加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共用系統之其他金融機構所設置自動付款機器辦理取款、轉帳支用款項。詎被告自96年2月1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合計尚欠本金274,709元、繳款期限前已計未收利息1,317元,合計共276,026元之欠款未予繳納,依約定條款之規定,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惟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之記載略以:因伊不擅理財,且經濟大環境影響下收入不佳,為維持生計而不慎以債養債,是已積欠各家銀行信用債務高達166萬餘元,其中積欠原告之現金卡債務金額部分為27萬餘元,而伊目前收入微薄,實在無力負擔於短期內全數清償之要求,每月僅有支付15,000元內額度之還款能力,則分期攤還原告之欠款部分,希望以零利率之方式月付2,500元,使各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又原告並未提供相當對等之證明,如歷年交易紀錄表、歷年還款明細及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等資料供伊核對,對於實際欠款金額仍有爭執,再者,以目前吃緊的財務狀況而言,原告所提出之還款要求以及每月另外加計違約金與利息,無疑是雪上加霜,對於解決債務實無助益,希望能予以減免,伊並非惡意違約也從未有逃避債務問題之意圖,除每日辛勤工作以求早日解決債務外,更是抱持還款誠意,持續願與原告進行個別協商之和解方法,俟收入增加或還款能力提升,定加速償還所欠款項,另伊已無多餘財力,訴訟費用期能由原告吸收,勿再增加伊債務負擔等語。並聲明:⑴駁回原告之訴及假扣押之聲請;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聲請調解。
二、程序部分:
㈠、本件原告原係向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即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㈡、本件依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兩造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被告以書狀表明需專心致力於工作,不克出庭辯論云云,惟並未提出資料以供本院審酌,經核並無正當理由,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實體部分:
㈠、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記錄一覽表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僅以書狀泛稱對於欠款金額有爭執,惟並未提出任何進一步之抗辯及舉證,亦未提出具體之還款計畫,本院認顯無調解成立之望,其聲請調解,委無足採,又被告已於書狀中自認積欠原告27萬餘元,參諸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兩造間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戴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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