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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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834號聲請人 石振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凃宜鑫 、 凃錦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578739、0000000號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凃宜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凃錦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