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879號聲請人大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躍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叁拾肆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 廖家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