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3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葉啟栯 被告蘭彥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官豐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授信約定書暨借據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等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並斟酌被告本件借款係由原告萬泰商業銀行桃園區企業金融中心處理,爰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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