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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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德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宗玹 原告與被告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程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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