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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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交上易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3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媁婷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482號,起訴案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7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媁婷上訴意旨略以:伊雖有過失,但告訴人也有超速之過失。本件車禍案發生於00年0月00日,當天伊陪告訴人到醫院就診,告訴人當時只有左肩挫傷,告訴人其餘之傷係在車禍後二個月後再做核磁共振,距離車禍時間過久,是否為車禍所生之傷,甚為可疑云云,惟查原判決已詳述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左肩挫傷、左肩旋轉肌腱破裂、左肩關節攣縮之傷害一節,業經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佐。再參以告訴人於警詢時即證稱:手部受傷,且於車禍發生後,亦告知臺中市消防局救護人員、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醫護人員,其左側肩膀疼痛,並先後於99年7月3、19、31日、同年8月3、7、13日,因左側肩部疼痛,數度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骨科部門診就診,再於99年8月24日接受磁振造影檢查,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0年7月28日院醫事字第1000006805號函及隨函檢送之臺中市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急診護理病歷、門診病歷記錄1份在卷可稽,況且,經原審函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結果,該院函亦綜合相關證據判斷告訴人之左肩挫傷,以及經左肩關節攝影檢查得知之旋轉肌腱破裂,應為99年6月29日車禍所導致,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文可資參按。經核原判決對此調查及論述綦詳,合於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被告仍執原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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