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傳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傳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2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0日21時55分許│99年10月21日21時許│99年9月26日14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931號│99年度毒偵字第3810號│99年度毒偵字第872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8456號│99年度簡字第4502號│100年度簡字第176號││實├──┼───────────┼───────────┼───────────┤│審│判決│99年10月14日│99年12月31日│100年4月1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9年12月1日│100年1月24日│100年5月16日│││日期││││├─┴──┼───────────┴───────────┴───────────┤│備註│編號一所示之罪之刑,業於100年3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