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 陳育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醫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4,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