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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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46號
原告 呂林阿雪
共同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陳秀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伍仟玖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