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46號

原告 呂林阿雪

呂永豐

共同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陳秀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伍仟玖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