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親字第十五號
受罰人 張素錦 右受罰人因原告丙○○○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素錦科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呂志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