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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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十三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周元榮 、 周元榮公 榮文公 、周元榮公、 周榮公 、三界公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呂志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