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謝佑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6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