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英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英傑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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