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LOCAILLOU(中文名盧以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OCAILLOU(中文名盧以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OCAILLOU(中文名盧以諾,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1至3、5所示之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屬其職權之行使,法院尚無審酌之餘地,倘檢察官之聲請符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法院即應准予定刑,至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為裁定。又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係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至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如認另有其他較有利於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方式,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該項聲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71號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雖表示:尚有案件未判決完畢,等後案件全部判決確定,會自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惟檢察官既未聲請,本院即無審酌之餘地,且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即應准予定刑,又本件並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不待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即可依法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至受刑人如認其他案件與本案附表所示各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日後仍得請求檢察官就各該案件所示之罪與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盧以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7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09/19
112/09/14、
112/09/20、
112/09/20、
112/09/19~112/09/20
112/09/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33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637號等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8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1、41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192號
判決日期
113/05/28
113/05/29
113/11/14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8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1、41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1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7/03
113/06/24
113/12/1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56號(附表編號1至3、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69號(附表編號1至3、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22號(附表編號1至3、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附表:受刑人盧以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09/13
112/09/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67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7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19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3號
判決日期
113/12/31
114/02/0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19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2/04
114/03/05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38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608號(附表編號1至3、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