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康朝雄 被告 盧宥佑 上列被告盧宥佑因101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之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康朝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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