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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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羅嬋君 訴訟代理人 羅烈 被告 林秀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7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羅嬋君對本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787號被告林秀玉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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