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盧勇誌 被告 黃勝興
朱貞潔 上列被告黃勝興、朱貞潔因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038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盧勇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李秋瑩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