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交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
年。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重型機車
」,應更正為「普通重型機車」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事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且已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
被害人之損害,有調解書附於偵查卷可憑,信其歷經偵審程
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經被
告同意,檢察官聲請,本院亦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
,予以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
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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