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4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坤柱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2,330,616元(計算式:1226.64平方公尺×1,900
元/每平方公尺=2,330,6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
原告僅繳納1,660元,尚需補繳22,506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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