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簡其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
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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