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壢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黃慧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3年1月15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慧娟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居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3年1月10日下午2時8分。
㈡地點:桃園縣中壢市復華公園(自強六路與復華路口)。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
㈢現場照片5張。
㈣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供吸食所用塑膠袋1個。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又扣案之強力膠1
條及供吸食用之塑膠袋1個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上開
違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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