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莊惠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太郎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7,410,5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