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 吳淑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瑞敏 、 黃靖雯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黃靖雯應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第2項則請求被告吳瑞敏應將系爭房地回復原狀,依上揭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2,657元【計算式:1122.7
6㎡×9300元/㎡×(23/1069)+378000+0000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吳瑞敏、黃靖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