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共有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劉琴鳴
劉義富 柯 劉美菊 劉千葉 李 劉靜花 張 劉香蘭 吳 劉雪娥 張曼瑜 張晉傑 張晉陽 張晉賢 莊莉玲 林千博 林千智 林松堃 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
吳晉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茂雄 間請求確認共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000元(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號房屋之104年度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至於原告另請求被告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0萬元部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2項規定,係屬附帶請求,不應併算其價額,一併敘明。綜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