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振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振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振有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24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范振有前於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3年4月28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3年7月24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4年7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7月13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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