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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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黃秋葉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3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復因羈押期間屆滿,於94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年94年4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