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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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緝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4月25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陳筱蓉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秀敏